漫画说案敲警钟(9)丨省政府诉化工企业碱液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省政府诉化工企业碱液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14年4-5月,安徽省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
【案例】:省政府诉化工企业碱液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4-5月,安徽省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处置,李某某等人又转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某、丁某某等人。孙某某、丁某某等人将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就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靖江段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上述污染事件发生后,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经调查评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于2015年6月作出了《评估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承担评估费用26万元及诉讼费等。杨某、李某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赔偿评估费用26万元。宣判后,海德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海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赔偿款项5482.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海德公司在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上述款项的20%(1096.57万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2月4日、2022年12月4日前各支付上述款项的20%(每期1096.57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全部未赔偿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海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启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人民法院最早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依法追究侵权者赔偿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本案中,海德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宣示,不能仅以水体具备自净能力为由主张污染物尚未对水体造成损害以及无需再行修复,水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污染物的排放必然会损害水体、水生物、河床甚至是河岸土壤等生态环境,根据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