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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

漫画说案敲警钟(4)丨技术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网 2022-11-03生态环境执法
【案例】:某建陶厂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处罚2018年4月20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建陶
【案例】:某建陶厂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处罚

2018420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建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于2017年对砖窑进行了技术改造,将两座辊道窑改造为传统工艺窑,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还发现,该厂配套建设的脱硫除尘设施未经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砖窑生产线正在运行,脱硫除尘设施未开启,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

该厂技术改造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脱硫除尘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脱硫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某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1.965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该厂最终罚款共计33.965万元。

【启示】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生产过程中,排污单位要加强防治污染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经过治理后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对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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