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说案敲警钟(5)丨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被查封、扣押
【案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被查封、扣押案
2019年1月2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港口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运输车辆将泥浆卸入位于码头岸上场地东南角的泥浆倾倒池内,并且该倾倒池西侧池内的东北角下方设有一个直径为25厘米的管道口,该管道口通往码头引桥下,形成入海排污口,泥浆倾倒池内部分泥浆可以通过该入海排污口流入大海。该港口服务公司设置的排污口未经科学论证,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泥浆倾倒池内的入海排污口进行了现场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24日—2月22日。2019年1月24日,该港口服务公司将泥浆倾倒池入海排污口用水泥封堵,2月20日对泥浆倾倒池进行填埋,并保证以后不再倾倒泥浆。2月22日,鉴于查封期限已届满且港口服务已完成入海排污口的封堵,生态环境局解除了对该公司泥浆倾倒池内的入海排口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港口服务公司已按要求对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封堵,生态环境局对该港口服务公司处3.08万元的罚款。
【启示】
入海排污口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污染物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程度。因此,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水动力条件”是指海水涨、落潮,海流运动和海水交换对污染物输运及自净的能力;“有关规定”是指防治陆源污染的规定和排放标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的规定和排放标准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案中,港口服务公司的入海排污口未经科学论证,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要求,因此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5年)第四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