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说案敲警钟(3)丨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的,被行政处罚
【案例】:某汽车制造企业因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被行政处罚
原环境保护部在组织开展的柴油车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某汽车制造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8台车辆型号为KMC1033A25D4(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违法所得为12786.80元,货值金额为257279.76元;318台车辆型号为KMC1042LLB33P4(发动机型号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货车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违法所得为718194.05元,货值金额为15248281.26元。
该汽车制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环境保护部责令该企业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原环境保护部责令该企业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该企业最终罚没款共计31742102.89元。
【启示】
法律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出厂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则企业将依法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还将被责令停产整治和停止生产该车型。此外,企业如果通过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