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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说案敲警钟(7)丨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网 2022-11-03生态环境执法
【案例】: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污染环境案2002年7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

【案例】: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污染环境案

20027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某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某清自2016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7月—2017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某群、姜某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红、涂某东、刘某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某红、涂某东、刘某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522日,被告人姜某清、李某红、涂某东伙同汪某平、汪某革、吴某祥、朱某华、查某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此外,2017611月,被告人李某红、涂某东、刘某桂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利用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进行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7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某群、姜某清、李某红、涂某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9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某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某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9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1812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和对环境存在潜在的严重污染,国家建立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2月20召开的“亮剑环境犯罪 守护蓝天碧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警示危废产生单位不仅不能直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将危险废物移交外单位处置时,还要仔细核实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更不能存有移交他人非法处置即可免除自身责任的侥幸心理。需要注意的是,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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