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说案敲警钟(2)丨企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被处罚
【案例】:深圳市某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0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圳市某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3月,根据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涉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会同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和韶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对深圳市某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坪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坪山分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第三方公司转移、处置荧光废水、废脱模液等危险废物共计14.62吨。
坪山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6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四章的规定,责令坪山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所需处置费用的4.5倍即90万元的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6日。
2021年1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坪山分公司的总公司某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出正面清单,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收集者、转移者作了禁止性规定。确立了提供或委托时的“事前查验”原则,即产生者在将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前,有责任查明验实对方是否持有对应范围的许可证且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能力和资格条件。未查明验实便提供或委托的,或者明知对方无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其与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不相符合而仍向对方提供或委托的,均属违法行为,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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